::: 拍賣說明 / 服務規範 - 賣方需知 服務規範鑑定方式Q&A
對象|
  1. 本公司接受任何持有天然A貨翡翠配飾品(僅指翡翠、不包括K台及配鑽)且含稅底價落在新台幣5萬至新台幣300萬元賣方的委託。
  2. 賣家應出具真實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或駕照)。
  3. 若所提供之資料不齊全者將無法辦理相關程序,本公司有權不受理收件。
收件時間|
每週一~五上午10:00~下午5:00 (不含拍賣日及國定例假日)。
委託拍賣合約期間|

以”賣家委託銷售合約書”簽約日為收件基準日,賣品可進行一次拍賣程序及合約期間之直售。

售出方式|
  1. 拍賣:每三月第二週的週六下午2:10至拍賣會結束為止(結束時間依當天現場拍賣情況為主)。
  2. 直購:每週一~五上午10:00~下午5:00 (不含拍賣日及國定例假日)。
各項費用|
  1. 鑑定費:每件新台幣1,500元 每件賣品皆須經本公司鑑定確認為翡翠天然A貨。
  2. 手續費:賣品簽約含稅底價的1%,並於簽約時繳交。
  3. 服務費:賣品實際含稅成交價的12%。
  4. 逾期倉儲費:如委託的賣品未售出,賣方應於合約屆滿日起算7日內領回,如逾期未領回,每日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的倉儲費。
合約到期|
  1. 成功售出:本公司於扣除服務費(含稅成交價之12%)及5%營業稅和其他賣方應負擔費用後,將結餘價款於隔月算十五日內,以新台幣幣別付款予賣方。
  2. 未經售出:賣方應於合約屆滿日起算七日內於營業時間內親臨本公司領回賣品或續約。